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事情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域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元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基基础。
《意见》指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元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域也可选择对当地域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试点地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意见》提出,要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域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元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革新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加入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蓄制度,回购排污单元“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工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