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印度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宣布一项执法,对“未进行原药挂号的农药制剂进口”挂号条例作出规定。该项执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即使只进口制剂产物,进口商也必须提供进口制剂中种种身分的原药级样本,在严格的测试条件下凭据当地农药生产企业的尺度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罗化学组分、生物效能、对人类的宁静、以及对土壤和人类生活的潜在影响等。
2. 该规定将会越发透明和高效,从而平等看待当地生产商和进口印度以外地域生产的农药的进口商。
3. 挂号委员会此前的“视作挂号”将不再适用于新的规定。因此今后若进口制剂未凭据上述规定进行申报检测,或者印度政府未宣布进一步执法,将不会发生“视作挂号”的农药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