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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甘膦作为灭生性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与其他除草剂混配应对所选择混配的除草剂品种的科学性、须要性及除草效果、宁静性等进行充实评价、论证。
二、为降低草甘膦混剂使用中的宁静风险,将草甘膦混剂产物的挂号范围限定在林地和非耕地,一般不批准用于粮食作物的挂号。
三、草甘膦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应切合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通告对草甘膦水剂含量的规定,即: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也应不低于30%,对已批准的草甘膦复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予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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