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网综合消息 国家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二十六号主席令,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凭据该决定,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执法,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书、流传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著作权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即“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出质挂号。”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其分别为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书、演出、录音录像、播放,执法责任和执法措施,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凭据该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