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5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量宁静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0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元应凭据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挂号证明》。2010年1月1日前管理的《进出口农药挂号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